員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一條 為了保障小海豚青少年文化藝術發展中心員工的合法權益,建立協調、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結合中心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中心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機構,是協調企業勞動關系,促進企業發展的一項基本制度。
第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應積極支持中心資產所有者和運營者的正常運營工作。
第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 職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和討論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及重大裁員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提出集體協商方案和意見;
(二)審議通過或者否決集體合同草案或者職工一方的集體協商方案;
(三)審議職工代表有關中心執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情況的提案;
(四)依法選舉、罷免校董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和參加集體協商的職工代表;
(五)向政府推薦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
(六)法律、法規和中心章程規定以及中心與工會協商確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條 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中心職工,均可當選職工代表。
第七條 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可連選連任。職工代表調離企業時,其代表資格自行免除,缺額由其他員工補選。
第八條 職工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和群眾性,職工代表中直接從事本單位主要業務的基層崗位職工的比例,不得低于70%;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職工代表比例,不得超過20%;青年職工、女職工的職工代表比例,應當與本單位職工總體年齡結構中的青年職工、女職工比例基本相適應。
第九條 職工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一) 職工代表的權利:
1. 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有權對中心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集體合同和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3. 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占用工作時間,有權享受正常出勤應得的待遇。
4. 要尊重和支持職工代表行使民主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二) 職工代表的義務:
1. 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技術業務水平和參加管理的能力;
2. 密切聯系群眾,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3. 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3年或5年,每年召開職工代表大會1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經校長、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的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通過。
第十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事項,非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三條 中心可根據實際,采取中心發展情況發布會、工會主席列席校董辦公會、職工民主管理委員會、職工與運營者對話會、職工代表聯絡員、職工民主評議企業領導干部、職工意見箱、提合理化建議等多種行式的民主管理,健全、完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其他形式為補充的中心民主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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